当月开票下月补进项票是指企业在本月发票时,稍后又要补进某些票据的情况,是否可以做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月未补开的票据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但在一定情况下,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月补开将受到法律保护。
以下情况,当月开票下月补开可以法律保护:
1、增值税发票由于技术原因开具不完整或者空白,可以进行补开;
2、客户未收到发票或者收到发票时间太晚,可以补开发票;
3、发票缺失,可以补开;
4、买方要求重新开具发票,可以补开;
5、买方要求改发票号码或者内容,可以补开;
6、因发票错漏征税,可以补开;
7、发票损坏,可以补开;
8、发票被伪造、变造或者买方有损坏发票的行为,可以补开;
9、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补开发票证明,可以补开。
但是要注意,当月开票下月补开发票,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其发票代码、号码、金额及日期与原发票完全一致;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由当月开出原发票的单位补开;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开日期不得超过原发票的截止开票日期,如过期补开,国家税务机关将不予承认。
从以上可以看出,当月开票下月补进项票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满足法定的条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拓展知识:
当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月补开的,还要满足“当月补开的发票金额小于当月开出原发票金额”的要求,具体补开子目以及数量不得超出当月开具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