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1、按照有关规定,投资性不动产的出售应当在出售完成后,由出售方准备收入及可供抵扣的成本及费用报表,归入收入会计处理;
2、从收入会计处理的准备中归入的投资性不动产出售收入,应当根据营业收入的计算原则来确定,即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来计算。
3、在会计处理中,应以收入为基础,根据节税的原则,将可供准确测定的成本及费用归入会计处理,以反映投资性不动产出售的收益及成本的实际状况。
4、同时,在会计处理中,应当考虑投资性不动产出售的不可确定性,即财务报表所表示的投资性不动产出售收益及成本需要根据市场变化来调整,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
拓展知识:
会计处理方面,除了投资性不动产的出售,还有其他的不动产出售方式,例如抵押出售、租赁和质押出售等。
抵押出售是指,贷款方授予借款人抵押权,借款人以抵押的方式出售不动产收回借款本息。在此类出售中,出售方应按照实际收入价格确定收入,抵扣部分成本和费用。
租赁出售是指,不动产出售方收取租金,租赁收入及可供抵扣费用应当分类计入收入会计处理。
质押出售是指,质押人同意将其不动产出质押给权利受益人,若质押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权利受益人有权变卖质押物,此类出售时,出售收入以质押物实际变卖价格为准,可供抵扣的成本及费用则按规定归入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