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会计分录的写法是将购地金额记入土地的原价,记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发生额;将购地费用记入土地的原价,记入所有者权益;将土地出让收入记入土地的原价,记入营业收入的发生额;将土地出让费用记入土地的原价,记入营业费用的发生额。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长期资产,在转让使用权时,认证会计师根据《公司会计准则》的规定,将购买价格计入投资金额,买卖双方各自计入应付款项与应收款项。出让方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应按照正常收入待摊费用处理,记入营业收入;买方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费用应按照正常费用处理,记入营业费用。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会计分录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处理,如果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使用者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则出让方应计入“抚养费待摊费用”,买方应计入“抚养费应付款”。
转让土地使用权会计分录的处理,也可以结合具体情况来看,如果土地使用权涉及政府或者第三方的补助或抵免,那么可以按照补助或抵免的科目来做会计分录,以保证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拓展知识: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不仅考虑会计分录的记录要求,还应考虑税收方面的问题,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所产生的收入,应交纳相关所得税,以确保税收征缴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