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由美国《国际商法法典》起草,由美国最高法院所隶属,它旨在解决当公司状态受到影响时,管理其与社会的关系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该制度主要强调,公司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抗辩,责任集体化,以"否定"的方式抗辩,且不受一般法律规定的限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当公司受到权利侵害行为时,可以否定公司的存在,权力行使者在行使权利时也可以否定公司存在。而且,只有极少数情况下,该制度才能够应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仍然保持着其特殊性,只能在十分罕见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反制机制。当公司与社会发生权力纠纷时,可以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来保护公司权利。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公司权利,还可以保护公司管理者的权利,这是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关联法律的原则,认定公司的主权个体,并由此识别公司的主管,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这样,管理者在行使权力时,就可以以“否定”的方式来抗辩,而不会被法律机制约束。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深远意义的法律制度。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在公司管理者行使权力时,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机制,让其可以在公司法的范围内,保护公司权利。此外,也能有效的避免公司管理者在管理公司时,受到不公正的处置。
拓展知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虽然可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利,但其局限性也是明显的。首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只能在个别情况下应用,不适用于通常情况;其次,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受制于法律的有效性,只有在能够构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力行使,才能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