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汇票记账凭证包括以下几种:
1、收票人凭证。这是一种完整的银行汇票记帐凭证,由出票人、收票人和付款人三方签字确认,表明该银行汇票已经从出票人手中流转到收票人手中,收票人收到完整的银行汇票后,可以凭此记账,它是以收票人为准,以付款人为准,以出票人为准发出的完整凭证。
2、票据记账凭证。这是由出票人和收票人签字确认,而付款人未签字的一种凭证,它是以出票人为准,以收票人为准发出的票据,票据有效期内未能被收票人兑换,出票人依然可以凭票据记账。
3、托收凭证。这是出票人向收票人收取银行汇票时所使用的凭证,由出票人和收票人签字确认,付款人未签字,凭此凭证,出票人可以将银行汇票收取到出票人手中,同时可以用来记账。
4、退回凭证。这是付款人支付他人银行汇票时遇到无效银行汇票时采取的处理方法,由付款人和出票人签字确认,收票人未签字,凭此凭证,出票人可以将无效银行汇票从付款人手中重新收回,同时可以用来记账。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不是完整的记账凭证,即付款凭证。付款凭证是在出票人向付款人收取汇款时使用的凭证,它是以付款人为准,以出票人为准发出的票据,它表明出票人已收取到付款人的资金,但不能作为记账凭据。
银行汇票作为货币性票据,它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其记账凭证也非常重要,是用来说明银行汇票从发出到收回的整个过程的重要凭证。因此,有关银行汇票记账凭证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以确保资金的流转和安全。
拓展知识:
银行汇票的使用,其实也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即对其使用及时率的要求。具体而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银行汇票受理机构如果拒绝受理,则被定义为“迟延受理”,其后果将会严重影响收付款人的正常业务。为了解决银行汇票的迟延受理问题,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了《银行汇票受理机构受理期限规定》,明确了银行汇票受理机构的受理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受理,以保证银行汇票的及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