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general partnership)是指由具有财产和全部经营管理权的传统合伙人(general partners)组成的企业,这种企业在一般法律上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财产属于合伙人的财产,每一合伙人均对该企业及其行为和债务负有完全责任。
一般而言,合伙企业允许内部追偿,这意味着合伙人可以直接从另一位合伙人身上追回任何损失。个别州有关法律可能存在不同的要求,合伙企业应查阅相关法律,以然各方知晓下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一个准合伙人可能被另一位合伙人追偿,因为他在缴纳合伙人保证金时失职,或者某个合伙人被另一位合伙人追偿,因为他未能按时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当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普通合伙企业可以让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进入仲裁或联合行动解决,这允许双方尝试解决纠纷而不是立即采取法律行动。
此外,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可以写入合伙协议中的特定条款,明确某位特定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负有更高的责任,以便其他合伙人可以在必要时采取追偿行动。
总之,普通合伙企业允许其合伙人对另一位合伙人追偿,但合伙企业应根据当地法律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追偿权利的具体情况。另外,合伙人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明确其追偿权利及其他职责。
拓展知识:
另外要注意,如果一家合伙企业采取了有关抗辩(defensive)行动,这时,一位合伙人可能无权追偿另一位合伙人,因为抗辩行动可以构成一种合伙人之间的和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