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工伤保险费以企业和职工的工资水平为依据,开展负担平均的社会性保险和社会公共服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工资归入国家税额以上的职工,其工伤保险费应由每月应纳税工资支出额的3%支付;对于工资归入国家税额以下的职工,其工伤保险费应由每月应纳税工资支出额的2.5%支付。
二、工伤保险费的收取标准是按照每个拼接企业所有从业职工年工资总量乘以社会保险统筹基数的比例,确定企业的最低应缴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企业的最低应缴工伤保险费,是按照每月应纳税收入总额的0.2%来确定的。
三、工伤保险费要求以合理、精确的标准来计算。社会保险统筹基数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如果职工当月实际工资低于该标准,其工伤保险费也需要按照该标准来支付。
四、工伤保险费应按照实际工资支付。对于企业没有建立薪酬体系,没有设定国家税额以上和以下的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应按照实际工资支付,即按照每月实际工资支出的2.5%来支付工伤保险费。
拓展知识:以上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征收的原则。此外,工伤保险费还包括职工自己支付的部分,即每月应纳税工资支出额的0.2%,及社会保险部门支付的部分,即每月应纳税工资支出额的0.8%,因此企业在支付工伤保险费时,需要同时考虑职工自费部分和社保部门负担部分,以保证职工的工伤保险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