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股东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开发票,行政院发票税务研究中心曾经作出过解释,规定了准确的发票开具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开具发票”,根据此条,股东向股东借款支付的利息是不需要开发票的。
但是,如果企业与股东之间出借款项、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成为常态,且有多次的记录,那么此关系就有可能被认为是因共同经营而产生的投资与收益关系,这时就可能被要求开具发票了。
动机也是很重要的,即这笔借款及支付的利息是否与经营有关,如果确认属于经营利润,那么应当开具发票,具体的发票税种是否是“收费发票”还应有具体的事实作为依据。股东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要求有相应的记录可以支撑和证明,凡是涉及财务经营的相关事实,都应有相应的证明文件存在以备核实。
总的来说,股东之间借款支付的利息可以不开发票,但是也有可能被要求开发票,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判断,以保障股东的税收权益,以及保护企业免受不必要的税务处罚。
拓展知识:
股东向企业借款的情况,一般企业是要开具发票的。在支付利息的时候,同样需要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相关的借款、放款、利息支付等行为,均需开具发票,以证明债权关系的存在。发票的品目根据所支付的利息的种类而定,总之,股东向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都应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