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控制怎么做

2023-07-08 14:45 来源:网友分享
171
行政事业单位应完善规章制度、强化对资金流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和精细化的收支控制来控制其往来资金,并且加强审计工作以保证财经安全。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控制怎么做

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控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应当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审批手续,规范资金管理,实行“两权分离”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符合法律法规。

2.强化对资金流动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全面的账务及业务审核,提高审计效率,细化审计分工,严格审计程序,提高支出审核要求,限制预算外支出行为的发生,实行联合审计,深入挖掘行政事业单位的往来资金问题,加大对往来资金合规程序的监督控制。

3.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设立财务预算审批委员会及业务审批工作组,建立预算执行审核机制、收支核算机制、资金使用监管机制,有效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流动,确保其财务预算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4.精细化的收支控制。应当精细化的收支控制,开展检查查账,实施支出细分控制,加强资金的流向与使用的高度统计。

拓展知识:此外,还可以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支出合同的管理,强化数据开放与审计监督,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确保财经安全。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招待费属于什么费用
    招待费属于什么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的招待费用也是属于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支出费用,在会计实务中,针对企业招待费用的入账科目处理则是需要根据招待费用的具体使用用途和性质来定的,比如说用于业务招待使用的,可以选择通过业务招待费用科目核算;关于招待费用的其他介绍资料已经整理好给你们,也希望你们都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进行学习。
    2025-02-15 5
  • 为什么要确认收入
    为什么要确认收入?在企业经营业务中,很多会计学员对于收入的确定标准不是很清楚的;其实,根据小编老师多年的经验,企业在确定收入的时候一般都是按照合同履约义务之后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候;而对于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或者取得服务结束的时候,就是可以确认收入的;关于企业确认收入的相关介绍资料都在下述文章中,有兴趣的学员们不妨来阅读下述文章,对你们理解肯定有所帮助的。
    2025-02-17 3
相关问题
  • 行政事业单位代收职工水暖电费时可以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吗?

    你好,代收职工水暖电费时可以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发票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 )第八条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y0 |& w4 \) U ; X/ B/ C* |- C' t$ _# S8 D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 V. n P. \" c) e! j# j0 D: C9 z' @+ E, }) M* s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 ~; R, C0 K# f- t 6 @$ w3 x2 T. f. Z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1 {: l) R% a" _/ A, z$ e 5 T; P" _* K! A# _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7 {6 t8 R7 [ n8 Q , _- Q) g7 l2 `& p1 L/ [) u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q& |7 p% B. }) M: g8 u" y , K$ h, [5 x& g; E: A5 G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入帐吗

    你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能入帐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是发票吗

    您好!有的政府机关的专用收据可以当发票用。

  •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是发票吗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正式发票,但是是免税的票据,不能用于经营性服务性的收费,企业一般都不愿意接受这个票据。 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防治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七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