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在当年未扣损失以后,年度再补扣是可以的。
具体来说,在年终汇总个人所得税时,可以通过抵扣未被抵扣的损失避免缴纳更多的税款。所以,当年未扣损失,可以在之后的年度通过再次抵扣来补扣损失。
比如某位个人在某一年度发生了某些损失,但未能在当年度抵扣,则在次年度报税时;可以通过结合个人所得税额来补扣损失。具体做法是,把当年未抵扣的损失放在某一年度,填写在个税自行申报表中,然后,加上当年度的税额,综合算出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就可以实现补扣损失的目的。
举个例子,假设某个人在某一年度发生4000元的损失没有抵扣,之后的某一年度缴纳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只需填写抵扣的损失金额4000元在个税自行申报表中,就可以把当年未抵扣的损失补扣在这一年度,从而减少了实际应缴税额,避免了多缴税款的情况了。
此外,也要注意,同一损失在不同个税年度之间是可以转移的,即可以在发生损失后的某个年度抵扣,也可以在次年度抵扣,但同一损失在同一个税年度内只能抵扣一次,不能重复抵扣。
总而言之,当年未扣损失以后,年度再补扣是可以的,届时只需将当年未抵扣的损失在个税自行申报表中填写,就可以实现补扣损失的目的,减少实际缴纳的税款。
拓展知识:个税自行申报表中需要填写的项目,除了抵扣损失,还有其他扣除项,比如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家庭费用扣除等等,可以在填写表格的时候,综合参考扣除项,尽可能减少实际缴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