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给别的公司入现金流量,在会计科目中应该属于“短期借款”科目。在进行该项科目登记时,应在“银行存款”科目的借方登记入现金的金额,在“短期借款”的贷方登记借款金额,以及利息和违约金费用的金额。短期借款出现的原因有:一是企业苦于资金缺乏,无力满足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经营性资金需求;二是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短期借贷和借入的资金需要;三是企业因资金监管的要求而借款筹措资金,以补足可供外汇牌价结算的资金短缺;四是企业因投资或者收购异地的其他企业而需要银行贷款。
拓展知识:
借款给别的公司,是指企业以其在不同机构获得的贷款作为资金来源,在投资其他企业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时,将款项支付给相应的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其他目的使用。企业的这种行为是为了弥补另外一些企业的资金缺乏,或者是为了将自己的现金流投入到更有利可图的领域之中,有效地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拥有投资的权力,但也要承担一定的借款风险,因为投资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发展自己的运营,但也可能是为了改善其他企业的财务状况,但这样的投资也有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