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所获得的教育经费支出实施的一种针对性减税制度。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扣除的条件如下:
(1) 申请人是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在境内缴纳所得税的自然人;
(2) 申请人的家庭教育经费有实质性支出,即教育费用超过2000元;
(3) 申请人的家庭教育经费支出发生在申请本税收优惠的纳税年度;
(4) 申请人的家庭教育经费支出主要用于支付教育机构的学费,或者支付学习辅导班、自学考试考试费用;
(5) 申请人的家庭教育经费支出主要经费来源于申请人本人经营的收入或者和户籍关系的亲属所支出的经费;
(6) 申请人本人在核定纳税年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
(7) 申请人和其亲属(本人、配偶、子女)须满足在核定的税收优惠年度内住所均在本市辖区,且非低保家庭;
(8) 申请人必须是家庭的主要经济依赖者;
(9) 申请人本人,或与申请人有血缘、婚姻关系的亲属中无中央或地方机关、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聘用的人员,也无政府采购法中定义的“中央、地方政府采购人员”。
此外,纳税人申请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还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收据、缴费单等,以便验证经费使用情况。
拓展知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各省、市有所不同。不同的地方,具体的减免金额和减免比例也是不一样的,有的省市会进行调整,因此,申请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最好主动去了解一下本地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