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主要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一准则,企业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应当确认为收入:
1. 企业已经转移了商品所有权给买方,买方接受商品并支付对价,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取得商品所有权,但尚未支付对价的,也应当确认为收入。
2. 提供劳务的收入,应当在劳务提供过程中,按照已经完成的劳务所占全部劳务的比例确认。
3.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应当在使用权让渡的期间内按时间比例确认。
在计量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时,应当以企业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取得或者将取得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如果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对价是货币,应当以收到或者应收的货币金额计量收入。如果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对价是非货币资产,应当以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收入。如果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应当以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收入。
拓展知识:在新的收入确认准则(IFRS 15)下,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确认有所不同。根据IFRS 15,企业需要判断合同是否存在一项或多项性能义务,然后根据性能义务的满足情况来确认收入。如果企业的性能义务是一次性满足的,那么在性能义务满足时确认全部收入;如果企业的性能义务是随时间满足的,那么应当在性能义务满足的期间内按时间比例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