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的比例一般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而定,有别于一般企业的账龄分析。具体而言,从会计的角度出发,金融企业计提的呆账准备比例一般从上年度末起,按照实际收回能力、预期变动及信贷风险等因素,分别确定每账龄段内的计提比例,总的计提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00%,但最低计提标准不应低于15%。
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对金融企业的呆账准备计提有具体的规定,除了从实际可取收回能力、预期变动等准备计提因素,还有风险准备计提因素。国家对金融企业计提的呆账准备比例又有不同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银行业管理制度修订及补充办法》(国办发〔1997〕7号) 明确规定:"银行不得把三年以上未收回坏账的贷款账项,计提的呆账准备比例,不得低于50%"。
另外,金融企业计提的呆账准备不能只反映目前的收回情况和未来的预期变化,还应考虑未来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因此,按照市场现状及变化,每账龄段的计提比例应较为合理,总的计提比例应小于等于100%,最低计提标准不得低于15%。
总之,金融企业计提的呆账准备比例是按照国家一定的规定和实际情况逐段确定的,有别于一般企业的账龄分析,这是由于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在实际操作中,金融企业在每账龄段内计提比例的确定,要根据实际情况,注重因素的综合考虑,让呆账准备更有针对性、针对性越强越好。金融企业应加强账龄管理,适当增加账龄段计提的比例,以防止呆账准备的损失,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