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有以下基本要求:
一、凭证的真实性原则。审核原始凭证时,必须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即该凭证由真实、完整的交易产生,由参与交易的双方正确地签字盖章等确认其真实性,并符合各项财务规定。
二、凭证的完整性原则。审核原始凭证时,必须确保凭证的完整性,包括该凭证上所载的内容完整,存在的实物原件完整,及所附加的手续、文件完整无缺。
三、凭证的一致性原则。审核原始凭证时,应确保凭证的一致性,即该凭证上所载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事项应一致,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或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登记及计量。
四、凭证序号原则。审核原始凭证时,应确保同一种类凭证上应定义凭证序号,如发票、订单的序号等,并应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排列,以便方便审核者进行排列核对。
拓展知识:
审核原始凭证时,审核者还需关注凭证的实物环境,如账簿的存档、交易各方的身份、仪式的合法性等。针对实物环境,审核者需要评估实物环境一致性的证据,并根据审查的结果判断凭证的真实可信度。审核员还应关注该凭证所包含的重要信息,包括账目金额、账目日期、科目分类、交易双方、交易内容及相关的实物环境等,及时发现审核凭证有任何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的地方,及时报告高层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