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减按征收率

2023-08-10 17:24 来源:网友分享
146
固定资产的折旧是指在其使用期间因物理性能的消耗和技术的更新以及市场变化而导致其价值逐渐减少的一种经济现象。当企业将其固定资产出售时,需要对其进行减按征收,以反映它实际的价值,保护企业的利益。

固定资产用减按征收率" alt="为什么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用减按征收率" width="450" border="0" vspace="0" />

固定资产是企业长期使用的、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所持有的实物性质的资产。当企业将其固定资产出售时,需要对其进行减按征收,这是因为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折旧,其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

首先,固定资产的折旧是一个自然现象。任何物质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老化,这是物质的一种自然属性。固定资产的使用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消耗和老化的过程,这种消耗和老化会导致固定资产的价值逐渐减少。

其次,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一个经济现象。在经济活动中,固定资产的使用不仅会导致其物理性能的消耗,还会因为技术的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导致其经济价值的减少。例如,一台电脑在使用几年后,虽然其物理性能可能还能满足使用需求,但由于新型电脑的出现,其经济价值可能已经大大降低。

因此,当企业将其固定资产出售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因素,对其进行减按征收。这样做既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又能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

拓展知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直线法是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假设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其使用寿命内均匀减少。年数总和法则假设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其使用寿命的前几年内减少较快,后几年内减少较慢。双倍余额递减法则假设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其使用寿命的前几年内减少较快,后几年内减少较慢,但其减少的速度比年数总和法更快。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为什么要用3%征收率然后又减按2%,不能直接按2%吗

    不行却因为没有2的税率的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为什么要用3%征收率然后又减按2%,不能直接按2%吗

    对于销售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按照3%征收,但是对国家特定条件的企业有减奖政策,所以最终可以减按2%。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是什么意思

    你好,就是正常的税率是3%,给你们减免了1%,按照2%来交就行。

  • 老师您好,请问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按2%征收增值税。

    (一)增值税中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在会计上确认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中一定按固定资产处理吗?答案是:不一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增值税中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如房产等)。 (2)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资产在企业的会计处理中未对其计提折旧的,在增值税中不能按固定资产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均免增值税。 (2)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除自然人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论该固定资产何时购进,用于何种用途,一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并于试点开始前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均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 2009年1月1日之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在2009年1月1日后取得或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以下不同情况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且该类资产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况仅指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有关资产或劳务时,取得了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的凭证,但又不得抵扣(需做进项税额转出),未来处置时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如果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时取得的凭证不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则该类资产无论是否用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规定的用途,未来再销售时,就不能适用3%征收率减按2%缴纳增值税的优惠,而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2)一般纳税人销售除(1)之外的其他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17%或11%)征收增值税。

  • 老师,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是说按3%征收减按2%征收,这的适用税率指的是什么?

    你好,通常是指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这里税率是17%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