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2023-10-09 17:4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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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是一种融资方式,企业将固定资产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新准则对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包括出售环节和回租环节的处理方式。出售环节需要确认收入和成本,计算利润或损失,出售价格应以公允价值为基准。回租环节需要根据租赁性质判断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新准则的目的是防止企业通过售后回租进行财务操纵。

新准则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即企业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以租赁的方式租回使用。这种方式可以使企业在保持固定资产使用权的同时,获得资金。新准则对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出售环节的会计处理。企业将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确认出售收入和成本,计算出售利润或损失。出售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出售价格高于公允价值,超过部分应当作为融资费用在租赁期间摊销;如果出售价格低于公允价值,差额应当立即确认为损失。

其次,回租环节的会计处理。企业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固定资产,应当根据租赁性质判断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如果是经营租赁,应当在租赁期间按直线法摊销租赁费用;如果是融资租赁,应当在租赁开始时确认租赁负债和租赁资产,然后在租赁期间分别计提租赁负债的利息和租赁资产的折旧。

拓展知识:新准则对于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财务操纵。例如,企业可能通过高价出售固定资产,然后以低价租回,从而虚增利润。新准则通过规定出售价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以及超过公允价值部分应当作为融资费用摊销,有效地防止了这种财务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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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老师您好,想问一下2021最新准则下,售后回租承租方会计处理。

    你好,下面有详细分析你看下 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对售后租回交易进行了规范。 第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 第五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出租人应当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则企业应当将低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和损失。 第五十二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 号——租赁》第98段指出,若主体(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转让给其他主体(买方兼出租人),并从买方兼出租人处租回该项资产,则卖方兼承租人和买方兼出租人均应按照第99—103 段的规定对转让合同和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第99段规定,主体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中关于确定何时满足履约义务的规定,以确定资产转让是否应作为销售该项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100段规定,若卖方兼承租人转让资产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作为资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则:(1)卖方兼承租人应按其保留的与使用权有关的资产的原账面金额的比例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因此,卖方兼承租人应仅对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的利得或损失金额;(2)买方兼出租人应根据适用准则对资产的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的出租人会计要求对租赁进行处理。 第101 段规定,若资产出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的公允价值不等,或未按市场价格收取租赁付款额,则主体应做出如下调整以按公允价值计量销售收益:(1)低于市价的款项应作为预付租金进行会计处理;(2)并且高于市价的款项应作为买方兼出租人向卖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 第102段规定,主体在按照第101 段规定计量潜在调整时,应基于以下两者中更易于确定的项目:(1)销售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以及租赁合同中付款额的现值与按租赁市价计算的付款额现值之间的差额。 第103段规定,若卖方承租人转让资产不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 号》作为资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则:(1)卖方兼承租人应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承租人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2)买方兼出租人不应确认被转让的资产,但应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承租人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三、新租赁准则下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示例 (一)示例的背景和分析 1.背景。主体(卖方兼承租人)以现金1 000 000元的价格向另一主体(买方兼出租人)出售一栋建筑物。交易前,该建筑物的账面成本是 500 000元。同时,卖方兼承租人与买方兼出租人签订了合同,取得了该建筑物18 年的使用权,年付款额为60 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卖方兼承租人与买方兼出租人将交易作为售后租回交易进行会计处理。本示例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该建筑物在销售当日的公允价值为 900 000元。卖方兼承租人可直接确定租赁内含年利率为4.5%。买方兼出租人将该建筑物的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承租人对其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分析: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如果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卖方兼承租人转让建筑物属于销售。则: 由于该建筑物的销售对价高于公允价值,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五章售后租回交易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将高于市场价格的款项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会计处理。同时,按照公允价值调整相关销售利得和损失,所以卖方兼承租人与买方兼出租人进行了调整,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销售利得。超额售价100 000元(1 000 000-900 000)作为买方兼出租人向卖方兼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进行确认。 卖方兼承租人可直接确定租赁内含年利率为4.5%。年付款额现值(18 期付款额60 000 按每年4 .5% 进行折现)为729 600元,其中,100 000元与额外融资相关, 629 600元与租赁相关,分别对应18 期付款额8 223.7元(60 000×100 000/729 600)和51 776.3元(60 000×629 600/729 600)。 出租人应当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新租赁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 (2)如果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卖方兼承租人转让建筑物不属于销售。则: 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五章售后租回交易中第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二)卖方兼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属于销售。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五章售后租回交易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 在租赁期开始日,卖方兼承租人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所保留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即349 777.8元,计算方法如下:500 000(该建筑物的账面金额)÷ 900 000(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629 600(18年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付款额现值)。 卖方兼承租人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即240 355元,计算方法如下:出售该建筑物的利得为400 000元(900 000-500 000),其中,279 822.2元(400 000÷900 000×629 600)与卖方兼承租人保留的该建筑物使用权相关;120 177.8 元[400 000 ÷900 000 ×(900 000–629 600)]与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相关。 在租赁期开始日,卖方兼出租人对该交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 000 贷:固定资产 500 000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0 使用权资产 349 777.8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 000.0 长期应付款 729 600.0 资产处置损益 120 177.8 第一年年末:卖方兼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729 600×4.5%)32 832 长期应付款 27 168 贷:银行存款 60 000 借:制造费用等 (349 777.8/18)19 432.1 贷:累计折旧 19 432.1 第二年年末,卖方兼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729 600-27 168)×4.5%]31 609.44 长期应付款 28 390.56 贷:银行存款 60 000.00 借:制造费用等 (349 777.8/18)19 432.1 贷:累计折旧 19 432.1 以后16年以此类推。 2.不属于销售。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五章售后租回交易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该示例中售后租回交易不属于销售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将收到的款项确认为长期应付款,且承租人每年年末偿还60 000元。适用利率计算如下: 1 000 000=60 000×(P/A,i,18) (P/A,i,18)=16.667 (P/A,1%,18)=16.3983 (P/A,0.8%,18)=16.702 插值法求出i=0.8232%。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出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 1 000 000 第1年年末: 借:财务费用 (1 000 000×0.8232%)8 232 长期应付款 51 768 贷:银行存款 60 000 第2年年末: 借:财务费用[(1 000 000-51 768)×0.8232%]7 805.8 长期应付款 52 194.2 贷:银行存款 60 000 第3年至第17年以此类推,最后一年倒挤。 (三)买方兼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属于销售。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五章售后租回交易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出租人应当根据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购买进行会计处理,并根据本准则对资产出租进行会计处理。出租人将该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买方兼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 租赁开始日: 借:固定资产 900 000 长期应收款 1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第1年年末: 借:银行存款 60 000.0 贷:租赁收入 51 776.3 财务费用 (100 000×4.5%)4 500.0 长期应收款 (8 223.7-4 500)3 723.7 第2年年末: 借:银行存款 60 000 贷:租赁收入 51 776.3 财务费用[(100 000-3 723.7)×4.5%]4 332.4 长期应收款 (8 223.7-4 332.4)3 891.3 第3年至第17年以此类推,最后一年倒挤。 2.不属于销售。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五章售后租回交易中第五十二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出租人不确认被转让资产,但应当确认一项与转让收入等额的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该金融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购买款时: 借:长期应收款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0 000 第1年年末: 借:银行存款 60 000 贷:财务费用 8 232 长期应收款 51 768 第2年年末: 借:银行存款 60 000.0 贷:财务费用 7 805.8 长期应收款 52 194.2 第3年至第17年以此类推,最后一年倒挤。 四、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注意事项 实务中对于售后回租交易是否属于销售的判断是一大重点。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评估确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是否属于销售。如果售后回租交易属于销售,承租人仅就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而不是全额确认出售资产的利得或损失),且承租人按出售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确认使用权资产(而不是按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使用权资产)。如果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则承租人将收到出售价款确认金融负债,出租人将支付的价款确认为金融资产。 如果售后回租交易属于销售,会计处理的关键是计算使用权资产的入账价值和计入利得的金额。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中未租回的部分为承租人转让至出租人的权利的部分,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上例中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400 000元(900 000-500 000),该40万元差额中未租回部分的比例为(900 000-629 600)/900 000,所以确认的利得为120 177.8元[400 000×(900 000-629 600)/900 000]。使用权资产根据出售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因为使用权资产是承租人出售资产交易中出售后又租回的部分,该部分权利在承租人手里,未发生转移,所以仍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示例中售后租回的资产原账面价值为500 000元,出售后又租回的比例为629 600/900 000,所以承租人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的结果为500 000×629 600/900 000=349 777.8(元)。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000 000.0 使用权资产 349 777.8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 000.0 长期应付款 729 600.0 资产处置损益 120 177.8 有人对上述分录不理解为什么借贷相等,在这里解释如下: 首先借方银行存款100万元等于公允价值90万元加上10万元,未来付款额的现值为729 600元,729 600元中有10万元属于承租人因多卖了10万元,而后租回时又多付的10万元。所以729 600元拆分为10万元加上629 600元,因此借方10万元和贷方10万元借贷相等。也就是如果承租人将该资产卖给出租人90万元的话,那么租回后未来付款额的现值应为629 600元。 第二步,将借方银行存款90万元拆成50万元的账面价值加上40万元,该50万元的账面价值与固定资产清理50万元,借贷相等。 第三步,将借方银行存款中经第二步拆分后剩余的40万元拆成400 000×629 600/900 000和400 000×(900 000-629 600)/900 000两部分,贷方资产处置损益为400 000×(900 000-629 600)/900 000。所以借方银行存款金额中的400 000×(900 000-629 600)/900 000与贷方资产处置损益借贷相等。 第四步,将借方银行存款中经第三步拆分后剩余的400 000×629 600/900 000和借方使用权资产500 000×629 600/900 000相加,得到629 600元与长期应付款中扣除10万元后的629 600元借贷相等。

  •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按新准则的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 贷:其他应付款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直接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5、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①或有租金以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等为依据计算的: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②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的: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额不确定,无法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摊,因此在实际发生时,借记“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满时,承租人通常对租赁资产的处理有三种情况: (1)返还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果期满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时,支付购价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其他明细科目。

  • 新准则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资产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的基础,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注意的是为取得租赁资产而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赁资产的价值中,因为融资租赁租入的资产,承租人能够对该资产能够实施控制,该项资产预期能够给承租人带来经济利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对该资产应视同承租人自己的资产管理。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实际利率=(期初长期应付款余额-期初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实际利率 2、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因对融资租赁租入的资产视同承租人自己的资产管理,所以承租人要对该资产计提折旧。 (1)折旧政策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应注意的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扣除承租人担保余值。 (2)折旧期间 如果能够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租赁期届满 (1)返还租赁资产 如果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长期应付款(担保余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如果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继续支付租金等。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按租赁协议规定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留购续租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购买价款)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等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新旧收入准则对于销售退回的不同会计处理

    新旧收入准则对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是有一定的不同的。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如果发生了销售退货,企业应在收到支付时将收入减去退货金额,然后在销售退货的凭证上显示出扣除的金额;如果支付金额不足以抵消退货金额,则应为公司准备一张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的凭证。根据旧的收入准则,如果收到顾客的退货,公司应在销售凭证发生时就应将此项收入减去退货金额,并在销售凭证上显示出扣除的金额;另外,如果客户退款小于或等于退货总金额,企业需要填写一张借方金额大于贷方金额的凭证,以表明该项收款尚未全部收回。 拓展知识:在处理退货的会计处理中,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当企业收到退货时,仓库应及时更新库存,财务部门也应及时更新会计记录,以确保数据一致性。同时,还要注意退货金额和实际收到的金额,以及收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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