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018-03-12 15:5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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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一 支付结算概念、支付工具、原则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工具的分类

支付结算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二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二、开立账户

单位、个人和银行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账户内须有足额的资金保证支付。

银行依法为存款保密,维护存款人账户内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

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更改

(一)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注意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三)更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签章要求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填写规范

(一)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二)关于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规范写法: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注意

日期写法应满足三大要求:汉语语言的规律、数字金额的构成、防止涂改的要求。

【举例】: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思考:3月前是否应当加零?

(三)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注意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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