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一般情况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特殊情况
1.开业当年,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依法清算,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企业在报送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