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客户的样机是否可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9条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因此,企业将自产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用于研究开发活动(非购置),不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赠送客户的商品如何入账?
计入业务招待费或者计入销售费用均可,视你们赠送对象确定。
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应计算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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