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发票改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哪些变化?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或服务应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普通发票)。
1、出口业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均应在备注栏顶格备注“出口业务”字样。
2、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都可以按规定汇总开具,同时使用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但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清单并无强制性要求。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使用税控系统汇总开具清单,也可以用自制清单等附件作为税收凭证。
3、2018年2月1日前开具的出口发票,因退关退运等原因需要冲减出口销售收入,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无需开具红字发票,直接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蓝字发票。因在两个系统开具发票造成的销售收入重复,企业纳税申报时自行调整,并做好相关说明,留存备查。
4、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或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对于货物金额,有时候在录入出口退税明细时,会发现所开具的发票金额会与退税系统中折算的人民币金额有差异,这是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这里有个开具发票的小窍门:在开具发票时,可以先进退税系统中录入外币离岸价和汇率,系统自动折算出人民币金额,开具发票时以系统的人民币金额为准即可。
6、一般来说需要在出口当月开具,但如果当月无法取得报关信息的或确定不了出口日期的,可以在次月开具。但是这个开具时间也需要跟各自的税局落实好,有的税局就不允许跨月开具,甚至有的税局还要求必须提前开具出口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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