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领用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如何做?
1、属于自产、自用性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产经用机器、设备)
贷:库存商品(成本)
(注意此处:营改增后,不再视同销售处理,不再计算销项税额。)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5、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增值税税率)
领用自产产品什么时候要视同销售?
领用自产产品用于 以下项目时要视同销售: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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