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后企业每年亏损怎么办?
答:可以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规定,加计扣除部分所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
研发费可加计扣除范围:
一、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五险一金)
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研发费加计扣除后企业每年亏损怎么办?小编的回答是可以结转扣除,上述文章已为大家搜集了相关的法规.并阐述了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的范围.本文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