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清包工营改增如何做分录
答: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与此相对应的,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视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营改增”试点中的财政扶持资金被纳入“营业外科目”,应是属于非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建筑业清包工形式的工程如何纳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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