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内销出口企业城建税怎么计征?
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简称“三税”,下同)税额。
城建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免城建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因此,对于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外),无论其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无论其增值税出口退税采用的是“免抵退税”办法还是采用“先征后退”办法,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同样也是实际缴纳(请注意:“实际缴纳”字样)的增值税等“三税”税额,纳税人收到的出口退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应对其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即“经国家税务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企业的附加税怎样计算?
①假定征退税率均为17%,
②上期增值税留抵额为0,
③无内销收入,
④前期出口单证不在本月收齐,
⑤一月出口单证在本月收齐,
⑥无消费税和营业税。依上述条件,假如你公司本月收齐单销售额为222534.59元,免抵退税额=222534.59*17%=37830.88元,期末留低额为12908.38元,则你公司本月应退税额为12908.38元,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7830.88-12908.38=24922.50元。因本月上缴增值税为0,故不需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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