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的业务怎么纳税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企业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经营行为,都存在一个清算过程。在被投资方清算过程中,你单位无论作为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应该参与到对方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所以,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目前,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主要由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
而且,税务机关要求你单位提供对方企业的清算资料,属于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可见,上述二个文件并不存在矛盾。
所得税费用如何计算?
1.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另一种是直接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
2.注意:此处有一个前提,就是不存在预期的税率变动,如果存在预期的税率变动则不能这样直接计算。结论:暂时性差异是不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
3.因为: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5%+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5%-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5%+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利润+或-永久性差异)×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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