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企业劳保费支出涉税抵扣?
答:一、劳保费支出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税前扣除.意思是,企业只有实际发生费用支出,才准许税前扣除,没有实际发生的,不能预提列支.同时,必须是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所谓合理,是指必须确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或提供的支出,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就是说,如果发放给其他没有劳动关系人员的劳保费或者不是出于工作需要,给其他与企业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的支出,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在实际工作应注意以下两点:一、劳动保护支出坚持凭据报销,《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号)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二、劳动保护支出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同时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因此,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非因工作需要和国家规定以外的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界定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的标准申报扣除.
二、购进劳保用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劳动保护费支出如不属于上述不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购进的劳保用品,只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工作服认定为合理支出,并不意味着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一定可以抵扣,两个税种的规定标准不同.但借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不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一般来讲,对按照规定用途购买和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劳动保护费的开支标准如何规定?该项支出的政策适用范围如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劳动保护支出的范围包括,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劳防手套、防寒服、雨衣胶鞋、眼护具、防尘口罩、防毒护具、安全帽、安全带、护听器.
商品送货(包括相近工种)工作服范围包括:商品送货员、商品运输员、商品押运员、商品采购员、商品供应员、商品收购员、医用商品采购员、医用商品供应员、医用商品运输员、物资进货员(采购员)、蔬菜生产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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