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需要共同承担费用吗
答: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一般只独立交纳流转税,所得税汇总总公司交纳)。分公司发生的利润与亏损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后交纳所得税。
我国税法也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分公司是否界定为所得税纳税人还是要根据三个方面来界定:
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3、独立计算盈亏。
分公司是否要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履行协议一段期限后,协议解除《采购协议》。
双方经对帐确认百货分公司欠女王公司货款2万元。女王公司起诉百货分公司和基丰公司,请求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基丰公司对百货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是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
总公司与分公司需要共同承担费用吗?以上就是独立核算的要求,只要符合三个条件,税务一律按照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来对待,不符合三个条件的分公司,才可以统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