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发货人不一致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承运人甲公司为你公司提供运输劳务,你公司取得承运人甲公司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你公司将款项支付给B公司,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不是甲公司,与发票开具单位不一致,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承运人与发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下,购货单位应向承运人(开票方)支付运费才符合抵扣规定.
营改增后货运发票实际受票方和发货人不一致,可以抵扣吗?
答:问题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也就是说,销货单位帮你发货并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直接对你开具运输发票并通过销售方转交给你(当然,运费先由销货方代垫,然后由你与货款一并打给销售方),取得这样的交通输运业专用发票,认证后作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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