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央和省属驻明、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明政〔2016〕13号)文件精神,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就放、能优则优”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8月1日开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将原三明市财政局直接经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各有关县(市、区)财政局。下放后,三明市财政局不再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会计证”)的办理申请、调转、信息变更、遗失补证、换证等事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由三明市财政局直接经办,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会计证办理及其业务,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下放到相应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非闽籍和厦门市的考生在三明市考点所在地的县(区)财政部门办理。
二、原由三明市财政局直接经办的会计证调入业务,调入申请人按照工作单位(或户口、居住证、暂住证)地址,到相应县(市、区)财政部门办理。
三、2016年7月25-31日,因处理市直管理会计人员的数据信息,三明市财政局暂不受理会计证的办证申请、调转、信息变更、遗失补证、换证等事项。
四、原由三明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持有会计证人员,按属地管理统一划归梅列区财政局管理。从2016年8月1日开始,需办理会计证调出、信息变更、遗失补证、换证等事项的相关人员,可向梅列区财政局申请办理。
五、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视同申报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