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财政局,鼓楼区财政局,中央驻榕、省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下放省财政厅直接经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的通知》(闽财会[2015]13号)规定要求,现将原由省财政厅直接经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相关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换证、调转、变更等相关业务
1.从2015年10月1日起,尚未换新的旧版会计证的换证管理及其调转、变更等相关业务移交福州市财政局管理。
2.2015年9月30日前已由财政厅完成换证的新版会计证调转、变更等相关业务移交鼓楼区财政局管理。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中央驻榕单位、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组织的集中面授培训的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管理,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属地原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