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若是取得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个人借款产生的借款费用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此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
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辅助费用计入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与借款利息的确认原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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