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怎么纳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因此,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中,部分服务,如公交客运等,具有典型的公益性质,其提供交通运输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所对应的销项税额,远低于其进项税额,这样纳税人在长时间的经营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不利于企业的实际经营。因此规定上述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有哪些?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扣除购置原价,按照5%的征收率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自建无销售额扣除项】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5、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扣除购置原价,按照5%的征收率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
7、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个人出租住房,简易计税5%,减按1.5%
9、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财税[2016]68号】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怎么纳税?营改增之后可以选择简易征收,这是非常有利于纳税人的规定,为企业减负的同时企业也要依法依章纳税,这就取决于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会计学堂致力于打造财税人的家园,多位老师欢迎你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