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的风险
1. 货物价格下跌风险。当进口企业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时,商品的市场价格看好,进口是有利可图的,但等货物进口销售时,价格却大幅度下跌,原想盈利反而亏损。这时企业的还款能力会出现问题,风险就出现了。
2. 企业挪用资金风险。进口企业虽然将货物卖出,顺利收回货款,但恰有其他方面急用款项,如应归还其他银行到期贷款,又需资金做一笔新生意,其他公司向其借款,或债务纠纷账款被冻结扣划,无法按时归还押汇银行的到期押汇款,此时银行的风险将不可避免。
3. 汇率变动风险。银行对进口企业押汇币种如果是人民币,则国内贷款回收也是人民币,就不会有汇率变动风险,但若押汇币种是美元或其他外币,则企业要承担人民币贬值的风险,可能因企业还不起款,形成银行押汇款逾期。
进口押汇业务风险点的防范措施
1. 要求进口押汇申请人向银行出具一份书面的信托收据,约定银行享有货物所有权,进口押汇申请人作为受托人持有货物及销售款应到期返还,并按照《信托法》第9条的规定,载明信托的目的,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受益人,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结合进口押汇的主合同,这份信托收据可以看成是银行和进口押汇申请人约定的偿还押汇本息的还款方式,即用货物销售来偿还债务。
2. 可以要求进口押汇申请人提供担保人,与之签订《保证合同》,作为进口押汇主合同的从合同,并明确约定该保证人对押汇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过上述法律文件的安排,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进口押汇业务中的法律关系,银行与进口押汇申请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为银行债权提供担保,是担保关系: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托收据是对债务履行方式进行的约定,内容实质上并不构成物的担保,而且银行与债务人之间也没有别的任何书面质押或抵押合同,形式上也不存在物的担保,因此,如果债务人没有按照信托收据的约定偿还押汇款项是,银行可以主张保证承担全部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而保证人也无法以物保先与人保来加以抗辩,从而能够很好的防范银行所面临的保证人脱保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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