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讲课费怎么代扣代缴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根据上述规定,聘请外部专家为企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除了涉及个人所得税,还涉及营业税。付款方应按规定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可依发票税前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讲课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行〔2013〕523号文件,首度规范国家机关培训费用(包括讲课费).该文件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执行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税后标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件的规定,讲课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因此,主办单位应代扣并代付该专家个人所得税761.90元,即 [(4000-0)×(1-20%)]÷[1-20%×(1-20%)] ×20%.
关于上述内容“单位支付讲课费怎么代扣代缴所得税?”不知道大家是否都完全明白怎么来处理这个问题了。会计学堂的老师能提供专业的会计难题讲解,如果有需要咨询的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