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开具销售清单需要盖什么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取消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
个体经营户的定义包括
(一)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二)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单位。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会计学堂小编提示:只要在工商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都可以刻制公章。公章不是工商局发放的,个体户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由本人亲自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准刻手续。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个体户开具销售清单需要盖什么章的全部知识了,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想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朋友可以继续前往官网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