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章《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六、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
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的特点
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准备随时变现的股票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客体或交易对象。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一般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等。与货币性资产相比,非货币性资产最主要的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或不固定的。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政策”的政策解读,其实把握就是两点,其一是投资是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公允价值入账,二是在适当的年限内可以进行递延所得税政策。不知道这样政策对您理解是否有帮助,若您还有其他财税问题需要我们的帮助,欢迎联系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