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原材料抵应付账款如何算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223号 ]规定: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您描述的以货抵帐情况属于转让所有权的销售货物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处理,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方面。无论是用原材料还是用产成品抵付赔偿款,都涉及存货的价值转移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产成品抵付赔偿款,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用设备抵应付材料款,如何适用增值税税率
如果属于新购进设备或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的已按照适用税率抵扣进项税额的旧设备,适用购进时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使用过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设备,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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