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方式分为哪些内容?
主要调整事项是根据所得税扣除限额和收入确认问题:
1、接受捐赠要计入收入
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收入
3、工资发放大于工资人数*1600*12月的部分要调增
同样超额的三项经费也要调增
4、业务招待费大于扣除限额的部分
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为营业收入的0.5%,大于1500万元的部分,为该部分的0.3%,如,营业收入为1600万元,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为1500*0.5%+100*0.3%=7.8万元,超过7.8万元的业务招待费要调增利润缴税。
5、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过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
6、超过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借款利息,要调增
7、坏账准备超过应收账款余额的0.5%的,要调增
8、财产损失未备案的,要调增
9、广告费超过营业收入2%,业务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的0.5%的
以上说的都很粗略,年度申报表上列的项目比较详细,相关的扣除限额你可以买本税收类书籍看看,规定的都比较细,与会计处理有些不同,这些调整只是纳税调整,不需要在帐目上调整,除非的会计处理有差错。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特别纳税调整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特别纳税调整的范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具体税务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方式分为哪些内容?上文介绍了这些调整只是纳税上的调整,不是账面上的调整,会计在做账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了,不然账面会有差错,关于所得税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