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入账价值能否作转让土地使用权成本
一、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科目“固定资产”中的“土地”是指过去(1952年以前)已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这部分土地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主要原因是,过去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方式。我国于1986年6月25日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过1988年、1998年修改,新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在新的法律下,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就要支付法律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在会计上一般将其列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计价、摊销。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时可能不花费任何代价,如企业所拥有的并未入账的土地使用权,这时就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有时企业花费了较大代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时就应予以资本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无形资产账户。如企业原先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没入账核算,在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作价入股和投资时,按规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此时,企业应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核算。企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可以取得一部分土地收益。对于这部分土地净收益(除另有规定者外),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照章征税。因改制土地估价如何入账,一是要看原来国有企业土地如何入账,第二要看改制时是否支付了土地使用权代价(费用)。如果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就应该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土地出让金是否计入所建固定资产原值问题。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后,企业为新建等而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为房地产开发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在“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即记入到所建的固定资产价值之中,但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入账。
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第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第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划拨土地是用于公共事业或者国有企事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特殊规定外,是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也不是无限期的使用,这一定企业需要注意。实际过程很复杂,要是有什么问题可以来会计堂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