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会计处理
一、债权转让账务处理方式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项目)属于货币性资产,所谓货币性资产是指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固定或可确定的。应收款项属于流动资产,是因货物交易或劳务交易等原因产生,应向交易的对方收取的款项。既然应收款项属于货币性资产,那么在交易结算中,就可以用来计量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如果用非货币性资产和应收款项进行交易,那么,应当按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核算。但是在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难以找到确定的规范解决像下面这个例子中所涉及到的问题。
处理细则
1、对于收款方公司而言,货物的销售符合收入确认原则,虽然没有收到货款,但是收到收取货款的依据,该依据虽然不是购货方的承诺,但是经过确认证实是付款方企业应收债权转让公司的债权,既然都是债权,那么应收款企业和债券转让公司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应当按照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既然是收到12万元的应收账款,那么,收入应当按照这个金额确定。
2、该项交易应当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货物交易,即:付款方公司的原材料以一定价格的价款销售给了收款方企业,并确认了应收付款方企业的货款。第二步是付款方企业没有钱支付货款,提出用应收债券转让方公司的债权抵偿,这一步算债务重组,按照债务重组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二、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债权转让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三)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从审判实践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从诉讼角度来看,如果双方的债权债务事实客观存在,债权转移也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为了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即使通知的行为存在瑕疵,也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这样更有利于客观、及时、高效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区别
2016年4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业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对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对会计出表、资本出表和不良出表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主要内容为:不良资产收益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可实现资产出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需全额计提资本,即资本不可出表;对于继续涉入的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在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时,应将继续涉入部分计算在内,即不良不可出表。
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化解不良的外部途径主要是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本次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是监管层继不良资产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以后对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一次探索。现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对比分析如下:
(一)法律后果不同。如前所述,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是将债权中“给付保持力”这一项权能予以让渡,而债权的其他权能仍属于原债权人。因此债权人仍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在获得生效裁判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收益权转让不发生债权权能全部转让的法律效果,从表现上来看收益权转让与债权转让的区别在于,收益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支付款项。而不良资产转让为合同法中规定的债权转让行为,转让后受让人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债务人在收到转让通知后应向新的债权人履行。
(二)适用监管规范性文件不同。不良资产转让主要受财政部、银监会下发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及相关规范的约束。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主要受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规范,因此呈现出如下不同特点:
1.受让方不同。资产批量转让的受让方为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2.报备要求不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需报备办法、转让方案、处置结果;不良资产收益权需报备收益权转让办法、报备产品、登记交易。
3.履行程序不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须以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中一种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同时对于债权转让这一事实,须履行债权转让通知程序。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须按照《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82号文实施细则)和《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银登字[2015]9号)的相关规定,在银登中心进行备案审核、集中登记、交易结算和信息披露。
4.转让限制不同。批量转让是不良资产转让的主要方式,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的规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仅适用于公司不良资产,个人不良资产不得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既可以是公司贷款也可以是个人贷款。从银行业实际操作来看,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公司不良贷款转让主要通过不良资产转让途径消化,个人不良贷款尤其是抵押类个人不良资产以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为主。
(三)交易结构不同。不良资产债权转让金融企业可直接转让至资产公司,交易结构较为简单,直接。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一般是通过SPV(82号文规定以信托产品的方式)发行,其中涉及委托方、管理方、认购方等主体,交易结构相对复杂。
(四)标的资产选择不同。债权转让原则上所有不良资产均可,只是受让方会根据债权对应的担保情形、涉诉情形、处置情形等予以定价,相对“劣质”的资产也可通过转让的方式卖出,只是债权损失比例较大。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标的资产一般均为银行“优质”不良资产,仅因为短时间内变现不能等原因,而资产本身具有可期待收益。这是二者在资产选择上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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