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无偿过户给子女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涉及家庭财产分割、个人无偿赠与子女不动产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常见的增值税免征项目有哪些?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
6、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不含罐头);
7、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9、营利性医疗机构3年内自产自用的制剂;
10、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11、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
12、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1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4、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以上就是部分免征增值税的业务项目,更多的免税项目可以查询相关政策法律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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