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怎么申报缴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 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 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 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 价款被确认为收人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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