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可否清算土地增值税
可以的: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
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对审核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2、.税务机关要对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税务中介机构在准入条件、工作程序、鉴证内容、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3、另外:上述文件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授权符合鉴证资格的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初步鉴证,并向主管局出具鉴证报告,再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合格后,纳税人进行最后的汇缴税款。所以,土地增值税税款还是在税务机关缴纳,受托的税务中介机构只是对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经营收入进行初步的审核。待审核合格后,再送交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
知识扩展
税务稽查必须进行清算和可以进行清算的项目
一、必须进行清算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清算)
1、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已完成销售。土地增值税不是按企业来清算,是按项目清算,一个企业里可能有几个项目同时进行,有的完成了,有的没有完成,只要是完成了的项目就要进行清算。
2、整体转让的开发项目,无论竣工还是未竣工都要进行清算。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税务局可以要求清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清算)
1、已竣工的项目,并销售完成85%以上;或者,虽然销售没有完成85%,但是剩余的可出售的建筑面积用来出租或自用了。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已达三年了,但仍未完成销售的。
3、申请注销的房地产公司,但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4、各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一般这种情是可以和税务机关沟通后延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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