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以前年度残保金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追补扣除支出必须满足4个前提条件?
答: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2013年度的残保金、工会经费及教育经费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追补扣除支出必须满足4个前提条件:
1.必须是企业自行发现并向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的申请;
2.必须是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实际发生额;
3.必须符合税前扣除的范围、标准和条件等要求;
4.必须由企业向税务机关就追补扣除事项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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