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在实务中成本核算对象有哪些?
在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处理:
一、以项目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待项目建成后再按一定的标准在各功能区分配例如:同一项目既有写字楼、又有公寓等功能,不同的功能导致其设计不同从而建筑成本差异很大。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单独核算各功能区的成本而将项目整体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会导致成本在各功能区上的平均化。但各功能区销售价格和租金价格却相差很大,这样便导致成本和收入的不配比,不符合上的配比原则。
二、从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出两个或多个单位成本即:先将整个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各功能区成本,然后根据各功能区的情况估计一个比例来分割不同功能区的成本。这种做法一方面会导致会计核算工作量的加大;另一方面,由于分割比例是事后确定的,容易导致企业对各功能区单位成本的人为的调节,不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合理的做法是按不同的功能区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从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计算出一个单位成本。这样既能满足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又能保证成本和收入的配比。
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确定的原则有哪些?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要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要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要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但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要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要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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