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控制

2019-04-26 15:13 来源:网友分享
2002
合同做为约束合作双方的共同条款,它规定了合作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约束了双方必须遵守的规则。那么,会计学堂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购销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控制。

购销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控制

(一)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发票开具控制措施

购销合同中有关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发票问题,涉及到是否缴纳增值税,应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采购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采购方不需要给销售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给销售即可;只要凭购销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规定和收据,销售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二,采购方违约而给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必须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采购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对违约金和赔偿金依法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购销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问题。当然,若个人取得违约金所得,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具体如下:

1、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购销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行为,涉及增值税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供货方自采购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一种价外费用,供货方(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提供方)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销售方收取采购方违约金的财税处理分析]

(1)案情介绍

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10天内。10天期限内,A公司未按约定付款。50天后,A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请进行财务与税务分析。

(2)财税分析

企业收取违约金,属于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按会计准则要求,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同理,支付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本案例中,B公司收取正向违约金3万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0000÷1.17×17%=4358.97(万元)。

B公司(一般纳税人)收取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564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8.97。

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收取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9126.2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873.79

A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A公司(一般纳税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25641.03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 4358.97

贷:银行存款 30000。

另外,应注意的是,从货物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来看,必须同时满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等5个条件时才可以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赔偿金”列为价外费用计算征收增值税,必须是在销售收入确认的同时以“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形式取得,才能作为依据计算征收增值税;如果收入不能确认,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货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就不属于“价外向购买方收取”,仅作为一种违约赔偿,列为营业外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2)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

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涉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

例如,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则B公司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1.17*17%)。

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7264.96元

(3)与货物购销合同有关,但相关购销未实现的情况下的违约金的增值税处理。

此种情况下,由于就该经济业务而言,尚未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故不涉

及增值税税务处理问题。如上例,A公司因特殊原因,始终不能提交W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需冲减进项税金。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1)取得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该纳入应税所得中,计缴企业所得税。

例如,A公司向B公司销售W货物,增值税税率17%,B公司未能及时验

货推迟支付货款,按照双方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A公司应当就自B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42735元(5000/1.17)应当纳入A公司当期应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2)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取得的违约金作为其他收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税法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里的违约金收入,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用于赔偿损失的金额。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企业依合同约定获得赔偿金抵扣相应财产损失后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是以企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又可具体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企业参加财产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或者分散其财产可能存在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加了企业可能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应准予扣除。实践中,保险只是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实际上,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由并不一定出现,即企业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产生任何损失,但是对企业来说,其保险费支出是不能收回的,属于费用支出,应予以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当企业参加的商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企业将依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时企业因参加商业保险的保险费支出仍然允许扣除,其所获取的赔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的损失后,再计算出企业参加商业保险的财产的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列支违约(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有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是企业之间按照经济合同的规定支付的,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税前扣除。赔偿金是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赔偿金与违约金性质相同,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因此,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和计算出的赔偿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上述案例中,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取得A公司开具的含税50000元的增值税违约金发票的,则其42735元违约支出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B公司未能取得A公司开具增值税违约金发票,或者B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则其50000元违约支出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购销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控制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关系是怎样的

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将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关系描述如下:

(1)违约金<损失,可要求增加;

(2)违约金>损失(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予以适当减少;

(3)违约金>损失(高于损失但不过分),适用违约金。

注意: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是关于购销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涉税风险控制的内容,会计学堂小编通过示例的方式来做出了详细的讲解,大家可否学会了呢?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想了解的,可登陆会计学堂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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