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核算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固定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核算是行政单位日常会计实务处理中经常发生的业务之一,目前,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时有几个问题容易混淆,应该加以明确。
明确“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范围
根据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下称“《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各类固定资产的原价。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行政单位的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
行政单位购建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能够分清支付价款中的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通过“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单位购买的具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为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借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
这些看似不是固定资产而要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看似固定资产业务而明确不能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相关要求,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应明确核算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不同
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核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以下条件确认: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无偿调入、接受捐赠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对行政单位核算的固定资产区分3种情况分别确认条件,体现了核算的针对性。
应明确实际支付与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处理方法的不同。
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行政单位应区分实际支付与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购入固定资产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安装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购入固定资产分期付款或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贷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照已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金额,借记“待偿债净资产”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
行政单位对购入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作经费支出处理,而对应付未付的款项或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作经费支出处理,作增加“待偿债净资产”科目与“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科目处理,严格遵守了行政单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精神,体现了核算的准确性。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金累计折旧怎么算?
答: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累计折旧总结如下:
1502 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占有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应当在本科目下设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公共基础设施累计折旧”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对固定资产和公共基础设施计提的折旧。
三、行政单位对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及陈列品;
(二)图书、档案;
(三)动植物;
(四)以名义金额入账的固定资产;
(五)境外行政单位持有的能够与房屋及构筑物区分、拥有所有权的土地。
四、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预计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折旧金额进行系统分摊。有关说明如下:
(一)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单位一般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
(三)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应折旧金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四)行政单位一般应当按月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五)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六)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提高使用效能或延长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重新计算折旧额。
五、累计折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按月计提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时,按照应计提折旧金额,借记“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处置时,按照所处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出售、置换换出、报废、毁损、盘亏]或“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已计提折旧,借记本科目,按照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计提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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