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提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体,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个人。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最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风险一:
刑事责任。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根据涉案情况,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一定期限的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风险二:
行政责任。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对企业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按期补缴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面就列举一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利用空余开票额度虚开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给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不要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或单位,是不能或不用开具专用发票的,这就使企业产生了“空余开票额度”。比较典型的,在加油站消费多是个人,不需要专票,使企业产生“空余开票额度”,部分企业就利用这部分“空余开票额度”对外虚开。
2、有货虚开
企业有产品,有场地,有生产能力,但生产能力与销售能力不相配,销售量远大于生产量,企业生产少量产品,主要是应付税务检查,然后通过领票对外虚开发票收好处费谋利,当开票量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就注销,典型的捞一把就跑路。
3、票货不一致虚开
购货方从销货方购入一批手机,又从其他地方购进一批耳机,耳机价格低,购货方无法取得进项专票,购货方就要求销货方按耳机的交易金额,开具货物名称为手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票货分离虚开发票
中间人分别联系不需要发票的购货单位和需要发票但没有购货的企业,以需要发票的企业名义购货,货交给购货单位,票开给要票的企业。或者中间人成立虚开公司,收集不需要发票的购货单位信息和仅需要发票的企业信息,以虚开公司名义购货,将货交给购货单位,收取一定手续费后将发票开给要票的企业。
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提示,文中给大家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在当今法治社会,财务人千万不要钻虚开发票的空子,要夯实自身的财税知识和法律意识,对虚开专票的手法心中有数,对企业老板、上司的指示有所甄别,不合法不合规的坚决拒绝执行,不可贪图小利。想要获取更多财务知识的,欢迎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