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递延收益怎么分析账务处理?
答:小企业递延收益进行会计核算分三种情况。
一是与小企业某项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补助时,应先记入政府补助科目,再按资产摊销期限分期结转各期收入。
二是与小企业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有关的政府补助。与企业后期成本费用有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在成本发生时再分期结转收入。
三是只与小企业当期相关的政府补助。只与小企业当期相关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或确认政府补助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实例:湘宏公司属于小企业。2014年4月1日购买环保处理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款为30万元,增值税为5.1万元,支付设备安装费为0.6万元,款项均从银行支付。该设备预计使用3年后无残值。假设该项设备能得到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8万元,款已到账。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购入环保设备并安装时:
借:在建工程——环保设备 3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贷:银行存款 35.7
设备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环保设备 30.6
贷:在建工程——环保设备 30.6
如何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中规定如下:淤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为无偿取得,且政府不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所以属于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应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即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递延收益”科目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